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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8:11: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公司聘请培训机构的讲师来单位授业,合同约定讲师的食宿费由被授业单位承担。所有单据都是合规专票,那么:
1、对于增值税来说:讲师的住宿费、机票费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项,留抵扣除么?
2、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讲师的食、宿、交通费,可以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税前列支么?
3、以上如果不可以,请给出政策依据。
增值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因此,公司为讲师(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企业所得税:讲师的食、宿、交通费,不属于《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号文件)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具体税前列支科目建议与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联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