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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普票的发票联丢失,我有以下4个小问题需要咨询,谢谢解答:
1.请问需要登报吗?我用智能咨询说是不用的,但是打电话去税局问又说需要。
2.请问登报后交罚款要到哪个税局办理?是销售方所属地税局、购买方所属地税局、还是任意税局都可以?
3.发票是由于邮寄过程丢失的,请问去办理罚款的办税员一定要发票上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去办理,还是可以由经手人(非销售方和购买方)办理?
4.交罚款需要带什么资料去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情形时,应当在发现丢失、被盗的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到地级以上市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发票作废声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的规定,办税人员是指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项的人员,具体包括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为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包括负责人、业主,下同)、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为个人的,办税人员为其本人、其税务代理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因此,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发票的责任方应到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按上述规定办理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以及挂失手续。另外,如遗失发票的责任方为个人,由于无法为个人受理发票挂失手续,建议双方协商由开票方申请办理。有关办理发票挂失的具体流程及所需资料,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纳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办理->发票缴销管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栏目查看相关内容。此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5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