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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汽车加天然气所开具的发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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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3 21:13:3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想咨询一下,我司收到一张给汽车加天然气的发票,开具的应税名称是:运输服务*汽车用天然气,这张发票可以归类为“成品油”发票吗?还是说仍然属于运输类发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 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 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给汽车加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应该开具的商品服务编码大类为销售货物,而非提供服务。天然气适用增值税低税率,目前税率为9%,征收率为3%。如果发票由一般纳税人开具,则票面税率应为9%,如果是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则票面征收率应为3%。天然气不属于成品油,本发票不属于成品油发票。根据您的描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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