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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否可以延伸至营改增到政策发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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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16:50: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是否可以认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界定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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