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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 16:50: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问:根据财税〔2019〕20号“第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是否可以认为2016年5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发生的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答:第五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界定问题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