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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土地和建筑物被政府收回,取得政府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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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 14:59: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是,是否需要把补偿款划分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就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单独缴纳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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