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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1:2: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财税〔2019〕21号和鲁财税〔2019〕8号,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山东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和随预缴增值税附征的城建税、附加可以扣减吗?如可以扣减请问应该如何申报?
现针对上述咨询问题进行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及( 鲁财税〔2019〕8号)文件相关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抵减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及预缴的附加税,目前文件没有相关规定。建议落实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