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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7:20:2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47号)文件规定,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是否可实行差额征收。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其增值税实行差额征收:
(1)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全额结算用工价款。
(4)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全额结算,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发放。
(5)劳务公司按规定缴纳由企业承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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