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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6:42: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您取得符合上述免税收入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填报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三行。
否则,该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修订后填报说明,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在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填列。
综上所述,请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