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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调整?申报表应如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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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4:39:4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详细的填表说明,您可以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办税服务  >  资料下载  >  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  >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9年第二季度启用) 填报说明。

因此,投资收益应在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填入所属期的季度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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