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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4 14:38:23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湖南的企业与北京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一个项目,因湖南的企业信用额度不够,联合体协议约定由北京的企业办理所有的保函业务,保函费用二家平均分摊,现北京的企业已经向银行缴纳了保函手续费,并已经开具了服务名称为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湖南的企业接收了北京的企业开具的分割单,能不能在税前扣除?
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