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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0:48: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依据技术开发服务合同的付款约定,18年年底我司已向客户开具第一笔增值税专票并收到相应款项,但由于我司根据收入成本匹配原则(该部分开票对应人工投入大部分在19年发生)该部分开票对应的不含税金额会计上18年暂未确认营业收入,请问该部分已开票额而会计未确认营收的部分是否计入1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谢谢!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二)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具体可参考国税函〔2008〕875号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