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软件硬件综合应用系统退税问题·
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软件硬件综合应用系统,但客户要求我们签订某某应用系统的合同,并开具某某系统的发票,其实,里面包含了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请问我们可以在发票附注上写明包含某某软件,并且申请软件退税吗?或者是否还有其他方法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我们是一家软件企业,向客户提供软件硬件综合应用系统,但客户要求我们签订某某应用系统的合同,并开具某某系统的发票,其实,里面包含了我们自主开发的软件。请问我们可以在发票附注上写明包含某某软件,并且申请软件退税吗?或者是否还有其他方法申请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七、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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