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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设立自登记起满三年,但是人数一直不超过20人,请问还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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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6:13: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2、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符合上述文件的可以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议咨询当地是否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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