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办税百问 » 正文

协定待遇问题咨询

gg2.jpg

2021-2-24 11:13:49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税总局2019(35)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请问日籍个人来华提供劳务(项目连续12个月未超过183天),是否可以享受协定待遇(不用缴利润税)?对税务局是否只需提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其他资料留存备查?谢谢!

答复如下:

    1.日籍个人从事的是独立个人劳务、还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中国是否有征税权、如有征税权如何征税等,需根据中日税收协定,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因此,请咨询人员就具体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纳税政策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