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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9:58:3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2019年年度的主要收入为经营所得,在2019年11月因帮朋友的忙获得一笔500元的劳务报酬。现想问计算2019应纳税所得额时,能否减除费用6万元及专项附加扣除?
有种说法是:根据个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只要有综合所得,那么在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时就不能扣减以上费用。但如果按这样理解的话,明显就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个税条例的修订,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明确经营所得可扣减项目,这是一种税收优惠。但如果按上述理解的话,我将无法享受任何税收的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因此,若您属于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且有综合所得,在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