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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5:5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们在内蒙古当地承揽了一项EPC合同。合同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且三项工作内容可以明确区分金额跟税率。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设备销售由另外一家A公司执行。A公司直接给业主开具设备发票。问题是我们在如何在当地预缴税款,设备销售是否在预缴税款的范畴之内。我们的EPC合同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您好,建议您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答复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