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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返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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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4 16:1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激励经销商,拟定期按销售额给予经销商实物返利,请问实物返利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分别如何处理呢?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不清楚您单位是属于返利还是属于商品的泽口折让,具体由您单位的具体经营模式而定。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是返利,需要视同销售,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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