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29 14:26: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20000元,收款单位为:石化公司蚌埠分公司,月末结算加油20000,需要开具发票,提供发票方为:石化公司蚌埠怀远分公司。请问: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二条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