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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4:39: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
背景:我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未婚。在个税申报时,因误选择了“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且婚后分别扣除50%”,目前我的住房贷款是每月扣除500(按规定是每月1000)。
问题:目前是否可以更改,1-6月份少扣除的每月500元,是否可以追溯?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五章 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