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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否已代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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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3:49: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自然人房屋租赁、 酬金、清卫搬运、讲师课酬及其他零星劳务至税务窗口代开发票,1、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是否进行个税代扣?2、没有代扣扣缴义务人是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厦税公告2019年第1号)规定:“ 一、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三、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 发票中的购买方作为应税所得的支付方,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如房屋租赁、房屋出售等)的个人所得,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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