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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4:45: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在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征收项目”含“增值税”、“消费税”,且当前日期在对应的认定有效期内,必须认定印花税。税种认定后,可通过网站办理印花税申报。因此,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税种认定后,再办理印花税申报。
2、除资金账簿外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印花税可在应税凭证上贴印花税票,也可以税收缴款书等完税凭证实行汇总缴纳,两者取其一。申报缴纳应纳印花税后,应把缴款书或电子缴税回单等的其中一联粘贴在应税凭证上。但一份凭证应纳印花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将电子缴税回单粘贴于凭证上代替贴花。通过网站或上门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