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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机构与三级机构在同市不同区,可否将增值税、个税、房房产土地税汇总到三级机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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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4:45: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你好,我公司四级机构非独立核算,与三级机构同市不同区,不是直营连锁的总分机构,可否将四级机构的增值税、附加税、个税、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汇总到三级机构下缴纳。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符合该文件规定的总分机构才可以享受增值税汇总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下简称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上述文件,增值税、个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都有明确的纳税地点要求,至于附加税是根据缴纳的增值税来计算缴纳,具体建议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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