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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10:41: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2018年原有员工6人,已交个税工资金额6人*5200*12个月 共37.44万元。2018年2月份开始员工离职,但个税工资未作离职、继续申报个税6人(2019.1减员4人、正常上斑2人)。请问: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职工工资是填写6人工资37.44万元,还是填写2人工资12.48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已离职人员,不再从本单位取得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扣缴客户端的人员状态应设置为“非正常”。离职后,未实际取得工资,扣缴单位应停止为已离职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问题所述情况,部分员工已离职,已不存在工资支出,因此,只能扣除实际任职受雇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