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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选择核算方式在税务机关备案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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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7:24:55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熟悉的一家创投企业在2019年1月1日前向当地发改委进行了备案,但未在2019年3月1日前向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结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三部门联合颁发)第六条及第八条之规定,可否做这样的理解:第八条规定的有效期是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我企业可否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即2023年1月31日前)重新向税务机关备案。
    以上理解是否正确,盼贵局及时予以回复。

答复如下: 
    财税〔2019〕8号: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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