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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37:3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台籍同事今年出差到大陆,工资在台湾领取,之前6个月未在大陆报税。现即将在7月满183天,请问7月怎么为其报税?之前6个月收入要计入否?若计入报税,是否会收取滞纳金?计划明年5月在台湾申报其2019全年税金,若届时在台纳税后能否在汇算清缴时作抵扣?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二)无住所个人为居民个人的情形。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其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外,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三):
2.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情形。
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