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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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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39:41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咨询下,我司于2017年1月17日从淘宝网司法拍卖到一间办公室,并于2017年3月2日取得法院裁定书,因原开发商跟他人签订了长时间的租赁合同,存在租赁纠纷,导致我司无法取得办公室实际使用权。我司于2017年7月12日正式向思明区法院起诉,2019年8月25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作出裁定,我司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取得实际使用权,因国土局想加收土地初让金,目前一直在协商中,不知何时才能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我司计划3月份开始对外出租办公室。请问我司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呢。

答复如下:
    依据现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厦门中院二审裁定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取得实际使用权,因此公司应自2020年1月1日起具有该办公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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