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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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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1:32:4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将部分资产(含房产、土地)及相对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整体转让到另一企业,全部获得股权支付能否享受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纳税人属于企业改制重组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的,可以享受该条优惠政策。“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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