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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3:34:3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想问关于境外投资者利用利润分红再投资的税务问题如下:
问题一:假如先注册CC公司(C暂时为唯一股东),然后境外A公司、B公司利润分红再投资到CC公司,是属于“从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还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A、B公司是否享受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问题二:假如CC公司在筹建阶段,公司章程直接写明A、B、C公司各自所占股份,然后A、B公司利用AA、BB公司利润分红再投资完成注资,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A、B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二、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行为所投资的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如需确认单位是否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一)款的哪项情形的,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