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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5 10:57:21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老师您好:股东用自己的著作权进行增资,并且给企业开发票了,金额是1000万,该项著作权已经转让到公司名下。转让合同上注明摊销的年限是3年。
公司的财务按照合同中注明的摊销年限进行摊销(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
请问老师这么操作可以吗?
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