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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 17:7: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年龄内的员工(男16至60周岁、女工人16至50周岁,女干部不超过 55 周岁)办理参加社会保险。
本市人员,男60岁以上,女干部55岁以上、女工人50岁以上;外来人员:男60岁以上,女50岁以上不再纳入社保参保范围,除非经市以上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
符合下列情况的超龄人员,允许其继续以职工身份参保:
(1)年满60周岁的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的女职工,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延期退休的;
(2)本市户籍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可以职工身份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至年满55周岁;
(3)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1999年7月后在我市的实际缴费满10年的,经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工作的,此类人员可以职工身份参保至其年满55周岁。用人单位为年满50周岁时在厦缴费满10年的外来女职工继续缴费到55周岁的,以人社部门推送我局的缴费月份为准判断是否可以超龄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