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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地公司在我们园区提供劳务,需要做临时税务登记吗?需要的话,具体流程是哪些呢?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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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7:59:5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报送材料:

(1)A01003 《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纸质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复印件,1份(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能够获取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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