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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17:37: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2018年税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中有关于此问题解答,表示可以使用不需重开,但未说明是否有时间限制,目前距推行商品税收编码一年半之久,此类未开编码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后期,是否在收到税局命令结束过渡期文件前均可正常使用?盼指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