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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1 10:54:39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一家外贸出口企业,因2019年10-12月向欧美国家出口的货物还没核销,因疫情原因,对方短期内无法向我公司付汇,可能造成我公司在4月退(免)税申报截止期前,无法收齐退税凭证,请问我公司是否还能在4月退税截止期后申报出口退税?近期是否会出台延长2019年出口退税截止期的政策?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七条、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证明,或者申报办理退(免)税。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待收汇或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