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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5 14:52: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销售没有独立产权的非人防车位以及没有独立产权的人防车位,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税;如果按照销售不动产计税,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相关地下车库成本能否分摊?因目前计税及成本核算处理方式有争议,请问现行法规应当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关税收文件。
问题所述需了解具体情况(发生所述销售行为后,不动产产权是否会有变化?),请补充上述情况以便我们提供咨询服务,另外,关于“地下车库成本能否分摊”的问题涉及具体征管,暂无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建议您携带相关资料向所属区主管税务机关作进一步咨询了解,或可拨打12366选择对应的业务类型咨询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