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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建无产权小棚和车位,需不需要预交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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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32:1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非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凡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等)并转让产权的,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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