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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税基滞纳金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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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4:5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2016年5月份购销货物一批,在采购该批货物时,由于没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没有进项税,因此,销售该批货物时也没有给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没有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2019年2月份自查后,在该申报期内我公司按无票收入进行了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现需要缴纳2016年5月份—2019年2月份的滞纳金。现咨询贵局以下几个问题:

1、截止2019年2月份,对该笔经济业务而言我公司没有欠缴增值税和附加税,只需要缴纳滞纳税款的滞纳金,请问现在能否以无税基的形式缴纳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2、税务机关的无税基滞纳金征管模块是否在全国各地是一样的?是否有部分省份没有执行该征管模块?

3、省级或地级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关闭下级税务机关的无税基滞纳金征管模块?如果关闭,请问如何缴纳无税基滞纳金?

4、该笔经济业务虽然我公司已经做了无票收入申报,但仍然没有取得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销售该批货物对应的成本是否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之规定在税前列支?


1、经海安税务研究,具体将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处理补申报有关更正申报事项。

2、咨询人反映不开具发票纳税人为上海企业,建议先向上海税局反映,要求该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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