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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确认及停车费税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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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4:41: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物业公司代管的安置房由建设局交给国投运营管理地下车库,地下车库的租金定价由其确定,我司与国投签订协议代其收取租金按年度上缴国投公司,国投公司直接与车主签定合同并开具发票给车主,国投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将我司代管手续费支付给我司,想请问:1、该地下停车库的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应该由谁申报缴纳?2、国有房产的停车费税率是否适用营改增条款,即2016年4月30号之前取得的按简易征收5%,之后取得的按10%征收?由于物业公司没有安置房取得时间及产权人信息,不能判别适用哪种税率,是否可以按接管项目的时间来确认?此安置房停车费应适用的税目及税率是多少?


1、根据您的描述,国投公司直接与车主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给车主,租金由你司代收转付,国投公司应为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物业公司若属于转租不动产,则取得不动产的时间应为你司从出租方租赁不动产的时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就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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