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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公司,是否享受那个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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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4:34: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属于39号公告所称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现代服务范围。因此,物业服务公司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加计抵减条件,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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