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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适用统借统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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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0:57:1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使用,并向集团成员公司收取贷款本息。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的。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统借统还政策的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点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属于免税利息收入?请明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建议可以判断是否符合这项文件规定,金融机构判断建议咨询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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