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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8 16:6: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4号公告将13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技术服务费,征收率也由原来的3%降为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