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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去税局备案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可以零申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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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 14:13: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 新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下来后,去税局备案都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2. 是否国税、地税均需备案?是必须在营业执照下来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税务备案工作吗?

3. 税务备案完成后,正式营业之前是否每月均需要0申报,(如果6月初完成备案,6月15日之前报税时是否需要申报)

4. 如果有境外汇款业务,我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境外公司所得税及增值税等,需要在税局走怎样一个流程。

另外,是否能提供一个开封经济开发区国税局的咨询电话,开封综合服务大厅国税窗口提供的咨询电话完全打不通,非常感谢!


    一、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二、切实做好“三证合一”工作衔接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2015年10月1日要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1一照一码户信息确认 二、业务概述 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四、附报资料 1、《多证合一信息确认表》2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1份;3、经办人身份证明 1份;4、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迁移通知)1份(跨区迁移纳税人)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1份(跨区迁移一般纳税人); 1.1.8扣缴义务人登记  二、业务概述 以下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四、附报资料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2份(扣缴其它税款);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2份(扣缴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目前,原国税、地税机关已合并,所有涉税业务由成立后的税务机构办理,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提供一套资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应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备案事项,进行 “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及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同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资料请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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