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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款能否进项抵扣? 耕地占用税 能否享受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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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7 10:48:20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是房地产企业,当月认定一般纳税人及一般计税,并取得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发票。次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并生效,这时交纳 耕地占用税 能否享受减半优惠?次次月再转为一般纳税人,土地价款能否进项抵扣?

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6号)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上述凭证是指: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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