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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59:3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符合一般纳税人进项加计抵减条件,政策是从2019年4月开始的,但我司是在2019年6月申报增值税后,才申报加计抵减声明,请问前面2019年4、5、6月的已认证进项税额可以补计提进项加计抵减吗?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一)……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