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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 16:57: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因此,若你司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可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