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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 10:49: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可以抵扣。
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