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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11:6: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中:
一、 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个“自办理税务登记”可不可以理解为公司成立时在税务局办理的税务登记。如我司办理税务登记为2018年1月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为2019年6月17日,生效日为2019年7月1日。我司至今未发生收入。
那么根据2015年59号公告可不可以理解:
1、 我司在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直接抵扣?2018年1月6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2、 如第1条可以那么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可以退回要求重开专票也可以抵扣。
3、 我司在2018年1月6日至2019年6月30日取得的专票中有些到今已过了360天,能不能抵扣?如何抵扣?
谢谢!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取得属于允许抵扣的范围且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因此,如不符合作废或红冲的条件,不得进行作废重开或红冲重开的操作。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如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如不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的,则视同放弃抵扣。此外,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信息公开->税费法规”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 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