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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14 16:25:2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在疫情结束后允许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24号)的要求,对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延长期间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