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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24 15:22: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问:请问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纳税人怎么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上述所称《目录》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贵司如果符合上述规定,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收入,可以按照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
追:如果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可以按照减按90%计入应税收入?税率是多少?这个是08年的,现在20年还是按照这个税收政策吗?
答: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直有效,只是《目录》做了调整。这个是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增值税与增值税上市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无关,除非贵司的企业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