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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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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10:21: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涉及到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网上资料显示,预收款方式有两种解释:1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货款,2是发出商品前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请问,具体是指那种?
二、合同约定1月份预收货款50%并且收到,2月份发出货物,3月份约定收取40%货款,发货一年后(次年2月)无质量问题支付余款10%(实为质保金),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这样计算(假设发生纳税义务才开具发票):
1月份不发生纳税义务。
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50%货款。
3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40%货款。
次年2月份发生纳税义务,计税依据10%货款。
请问这样计算正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规定: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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