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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3 11:40:54 | 作者:adminhe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政府补助文件有这样的条款:
服务外包业务
(1)奖励成长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5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达15%的,离岸执行金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不含)且增幅达10%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1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80万元。
(2)奖励骨干型企业。对离岸执行金额达到5000万美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增量部分每1美元给予0.10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万元。
咨询:1、取得这样的补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2、如果政府补助是按照收入区间给予补助(如年收入在2000万-5000万,补助10万),这样的补助需要交增值税?
3、依据文件是哪些?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